235国道景宁澄照至东坑段改建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招标文件第1号补遗书
致各潜在投标人: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投标保证金”中,“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伍拾万元整”修改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 开标时间和地点”中,开标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三)”修改为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二)”。
3、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表中“(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业绩”的时间要求“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修改为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以来”;“(2)、勘察业绩”的时间要求“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修改为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以来”;“(3)、设计业绩”的时间要求“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修改为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以来”;“(4)、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的时间要求“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修改为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以来”
4、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2.2.4 类似项目业绩”中,相关的业绩要求时间“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修改为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以来”。
5、原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不变,本补遗书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关注网站及时查阅、下载本补遗书。因未及时查阅、下载而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招标代理(盖章):浙江恒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招 标 人(盖章):景宁畲族自治县交通建设管理所
备案单位(盖章):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