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州大道(规划二路-祥龙路)道路工程
补充文件一
招标序号:丽建招A[2025]057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处州大道(规划二路-祥龙路)道路工程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本项目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为11647.8589万元[含暂列金额(含税)959935.7元,其中标化工地增加费(含税)266823.8元,优质工程增加费(含税)693111.9元,暂列金计入总价,但不作下浮]。
二、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第二项具体详细评审中“3、商务报价评审”现修改为: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标准 |
评 分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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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
较好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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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标报价 |
在评标基准价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中,报价下浮为15.9%(即:9811.1123万元)为好,报价下浮为14.9%(含)-15.9%(不含)[(即:9926.631万元(含)-9811.1123万元(不含)]为较好,其他均为一般。 注:评标基准价范围为最高投标限价下浮:10.0%-15.9%,暂列金计入总价,但不作下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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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一条第3点信息价现明确为:《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5年第7期);《丽水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2025年第7期);《浙江造价管理信息 》(2025年第7 期)。
四、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条第8点修改为: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应按下列给定的费率或区间计取,计算基数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
名称 |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
规费(%) |
税金(%) |
道路工程 |
8.81%-10.76% |
5.625%-18.75% |
9% |
排水工程 |
8.81%-10.76% |
5.625%-18.75% |
9% |
附属工程 |
6.64%-8.11% |
9.291%-30.97% |
9% |
箱涵工程 |
8.81%-10.76% |
6.852%-22.84% |
9% |
标识标牌 |
6.47%-7.9% |
8.34%-27.8% |
9% |
智慧交通工程 |
6.47%-7.9% |
8.34%-27.8% |
9% |
路灯工程 |
6.47%-7.9% |
8.34%-27.8% |
9% |
给水灌溉工程 |
6.47%-7.9% |
8.34%-27.8% |
9% |
给水工程 |
6.47%-7.9% |
8.34%-27.8% |
9% |
电力管道工程 |
6.47%-7.9% |
8.34%-27.8% |
9% |
外部电源接入及配套工程 |
6.47%-7.9% |
8.34%-27.8% |
9% |
五、原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商务标中“三、材料暂定品牌推荐情况表”现修改为:
序号 |
材 料/设备名称 |
技术参数要求 |
推荐品牌 (或相当于同档次品牌) |
投标人是否响应推荐品牌(或相当于同档次品牌)填“是”或“否”。 |
一、安装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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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普通灯具(含光源) |
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欧普、雷士、阳光、三雄极光、佛山照明、浩腾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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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缆电线/矿物绝缘电缆/与分支电缆 (含弱电) |
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远东、浙江万马、上上、杭州中策、永通、北达、宝胜、杭州通策、开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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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配电箱及元器件(包含智能化供电箱) |
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正泰、德力西、上海人民电器、鸿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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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给水管、排水塑料管、电线管(PE管等塑料管)、PPR管、电力管道等 |
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浙江中财、浙江公元、浙江伟星、联塑、龙财、远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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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球墨铸铁管及管配件 |
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新兴、永通、穆松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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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螺旋钢管 |
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青岛尚禹、天虹、鑫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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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给排水阀门 |
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一机EG、铜都流体、盾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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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消火栓 |
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永三、大鑫、永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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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智能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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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计算机网格设备(交换机、AP) |
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华为、锐捷、H3C、中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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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视频监控系统 |
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海康威视、宇视、大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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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停车场管理设备及系统 |
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大华、富士智能、海康威视、立方、捷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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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需在招标人推荐的品牌中确认是否响应,如不进行品牌响应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六、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电子招标文件现已修改发布,请各潜在投标人通过答疑澄清文件(第1次澄清)系统制作上传。
七、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附件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的12.4.1付款周期中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为:“注:(1)本工程进度款由发包人支付,税率为( 9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发包人。在上述约定的每期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每期付款同等金额的符合国家及当地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由于承包人未能及时开具并提供发票而导致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承担责任。(2)农民工工资支付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丽水无欠薪”建设领域相关工作的通知》(丽建发[2018]92 号)、《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其它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现修改为:“注:(1)本工程进度款由发包人支付,税率为( 9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发包人。在上述约定的每期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每期付款同等金额的符合国家及当地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由于承包人未能及时开具并提供发票而导致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承担责任。(2)为确保工程款资金专款专用,承包人须开设项目基本结算户和农民工工资专户,本项目预付款、工程款等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支付至项目基本结算户中。该监管账户中的资金由各方共同监管,承包人提供相应材料并经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确认同意后方可转出。(3)农民工工资支付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丽水无欠薪”建设领域相关工作的通知》(丽建发[2018]92 号)、《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其它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附件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的20.5补充条款(三)工程造价管理要求中增加条款:“8.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全额承担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的收费标准计算的追加费。该笔费用原则上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其中,造价咨询合同中咨询人收取的最终追加费经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给咨询人。”
九、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变更为:2025年09月26日10时00分(以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显示时间为准),其他时间相应顺延。
十、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原招标文件与本补充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文件为准(有后续补充文件除外)。
招标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代建单位:丽水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