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西南粮食物资仓储物流园区项目
补充(答疑)文件二
招标序号:LD[2025]043号
各潜在投标人:
本答疑文件是招标人对浙西南粮食物资仓储物流园区项目施工项目(招标序号:LD[2025]043号)提疑的答疑澄清,请各投标人对照招标文件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招标文件与本答疑文件有差异之处以本答疑文件为准。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诸多不便敬请谅解。
问题一:推荐、定标申报资料格式中“近五年(投标截止日上推五周年)以来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汇总表”备注要求“注:1、要求业绩合同金额不得低于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的80%;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提供项目业绩个数不得多于5个【应当包括3个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认为满意的项目]”,
请问:此处要求的提供近五年3个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5年内完成3个4~5亿的项目在时间上来说根本不可能,业绩要求是否有点偏高?
答:提供项目业绩个数不得多于5个,业绩数量不作为硬性要求。如投标提供了5个业绩的,应当包括3个该项目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认为满意的项目。定标申报资料中的业绩不作为评标依据,仅作为定标参考,由投标人根据实际完成工程数量自主提供。
问题二:推荐、定标申报资料格式中“近五年(投标截止日上推五周年)以来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汇总表”附表中项目主要内容要求“(后附竣工验收备案表)”。但是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中资信标评审中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为“注:
1.投标人需提供业绩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工程合同复制件至资信投标文件中。当无法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则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项目完工证明(完工证明上注明项目规模,项目竣工验收时间、建筑面积、项目负责人姓名等相关内容)。当上述资料不能体现项目建筑面积等指标时可提供业主证明材料。”,该项要求业绩竣工资料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业主证明材料即可,并未要求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故形成了前后不一致。
请问:项目经理业绩的竣工资料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是否满足要求?
答:定标申报资料中的业绩不作为评标依据,仅作为定标参考,经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均满足要求,由投标人自主提供。
问题三:招标公告 3.投标人资格要求--(三)其他:“3.10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请问: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目前无查询项目负责人失信行为的端口,无法查询项目负责人相关失信问题:对于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可否在投标文件中采用投标人承诺的形式以响应招标文件该项要求?
答:本项承诺已包含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第十项“投标承诺书”第10条中,无须另外提供承诺。
问题四:招标公告 3.投标人资格要求一(三)其他:“3.13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请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目前只能对企业进行查询,无法查询人员,对于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可否在投标文件中采用投标人承诺的形式以响应招标文件该项要求?
答:本项承诺已包含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第十项“投标承诺书”第10条中,无须另外提供承诺。
问题五:招标公告 3.投标人资格要求--(三)其他:“3.14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请问: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广州共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指的是哪个具体的平台?该条可否在投标文件中采用投标承诺的形式以响应招标文件该项要求?
答:本项承诺已包含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第十项“投标承诺书”第10条中,无须另外提供承诺。
招标人(盖章): 浙江丽水国家粮食储备库
代建单位(盖章): 丽水市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盖章):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行政监督部门:丽水市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