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等有关法律、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且依法必须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重点项目)。其他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及时通过投资综合监管平台报送省重点项目招投标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是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省招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各自职能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电子化交易制度,通过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应按示范文本格式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联合编制、公开发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尚未发布本行业示范文本的,参照相近行业示范文本编制。 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建单位)应在发出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向省招管中心备案招标文件。 第六条 招标人在向省招管中心申请备案招标文件前应先通过省电子交易平台、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网和浙江招标投标网对拟提请备案的招标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可以按照规定格式通过省电子交易平台对公示的招标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如认为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情形的,还应注明相关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 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依据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修改招标文件或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后向省招管中心申请备案。 第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潜在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下载费用。 招标人应保证网上下载的招标文件及补充、澄清或修改文件与向省招管中心备案的招标文件及补充、澄清或修改文件保持一致。如不一致,以网上下载为准,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公司记录不良信息。 第八条招标文件及补充、澄清或修改文件存在歧义的,按照不利于招标人的原则进行解释。 第九条 省重点项目投标实行保证金集中收付制度。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和集中收付平台用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依法不予退还时,省交易中心应及时将相应保证金划转至招标人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人或划转招标人时,应将产生的利息同步退还或划转。 第十条 为进一步完善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诚信体系,行业主管部门有要求的,可将企业信用评价纳入投标人评分标准,但不得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依据。 第十一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合同履约评价制度,加强对招标代理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 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省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作为不良信息进行记录并公示: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投诉处理决定等行政决定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文件备案、合同备案或评标专家资格的; (四)拒绝、阻挠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五)在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违法行为查处时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 (六)聚众扰乱交易场所秩序的; (七)经依法认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不良信息主体,省发展改革委在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审查和监管对象。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在省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串通投标被行政处罚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市场主体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同时标明对该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第十五条 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从业人员不得参与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委托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活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评标专家取消其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不得参与省重点项目评标活动。 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自主选择是否允许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严重失信名单公布前,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告知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权利。 第十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并同时抄告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执行。严重失信名单的披露期限为自信息公开之日起一年,保存期限同不良信息保存期限。 所受行政处罚期限长于不良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披露期限的,披露期限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被依法判处刑事处罚的,不良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的保存和披露期限自该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严重失信名单披露期满后,相关主体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披露期延长至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完毕。 第十九条 招标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人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不良信息的异议、信用修复等办法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3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7〕58号)、《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浙发改法规〔2014〕1031号)同时作废。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等有关法律、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且依法必须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重点项目)。其他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及时通过投资综合监管平台报送省重点项目招投标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是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省招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各自职能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电子化交易制度,通过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应按示范文本格式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联合编制、公开发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尚未发布本行业示范文本的,参照相近行业示范文本编制。 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建单位)应在发出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向省招管中心备案招标文件。 第六条 招标人在向省招管中心申请备案招标文件前应先通过省电子交易平台、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网和浙江招标投标网对拟提请备案的招标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可以按照规定格式通过省电子交易平台对公示的招标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如认为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情形的,还应注明相关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 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依据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修改招标文件或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后向省招管中心申请备案。 第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潜在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下载费用。 招标人应保证网上下载的招标文件及补充、澄清或修改文件与向省招管中心备案的招标文件及补充、澄清或修改文件保持一致。如不一致,以网上下载为准,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公司记录不良信息。 第八条招标文件及补充、澄清或修改文件存在歧义的,按照不利于招标人的原则进行解释。 第九条 省重点项目投标实行保证金集中收付制度。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和集中收付平台用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依法不予退还时,省交易中心应及时将相应保证金划转至招标人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人或划转招标人时,应将产生的利息同步退还或划转。 第十条 为进一步完善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诚信体系,行业主管部门有要求的,可将企业信用评价纳入投标人评分标准,但不得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依据。 第十一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合同履约评价制度,加强对招标代理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 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省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作为不良信息进行记录并公示: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投诉处理决定等行政决定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文件备案、合同备案或评标专家资格的; (四)拒绝、阻挠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五)在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违法行为查处时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 (六)聚众扰乱交易场所秩序的; (七)经依法认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不良信息主体,省发展改革委在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审查和监管对象。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在省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串通投标被行政处罚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市场主体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同时标明对该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第十五条 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从业人员不得参与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委托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活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评标专家取消其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不得参与省重点项目评标活动。 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自主选择是否允许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严重失信名单公布前,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告知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权利。 第十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并同时抄告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执行。严重失信名单的披露期限为自信息公开之日起一年,保存期限同不良信息保存期限。 所受行政处罚期限长于不良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披露期限的,披露期限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被依法判处刑事处罚的,不良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的保存和披露期限自该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严重失信名单披露期满后,相关主体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披露期延长至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完毕。 第十九条 招标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人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不良信息的异议、信用修复等办法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3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7〕58号)、《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浙发改法规〔2014〕1031号)同时作废。 |